孔令文律师亲办案例
孔律师谈\\
来源:孔令文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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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上个月,玉环双龙水库边一水坑内,两个小孩溺水身亡,原因不明。20日,警方抓获了张某,他昨天交代,自己本是带着几个孩子上山摘杨梅的,没想到孩子掉进了深水坑。可是,让人心寒的是,张某见到后并没有去施救,两个孩子均溺亡。目前,张某因间接故意杀人罪被玉环警方刑拘。

两个小孩溺水死亡

5月19日早上,在玉环打工的李某到玉环县公安局报案,说儿子李小江(化名)于18日下午在玉环坎门街道双龙水库附近失踪,一起失踪的还有邻居家小女孩罗丽(化名)。

警方当天上午在双龙水库边的一水坑内找到了2个孩子的尸体,经法医鉴定,孩子均为溺水死亡。其中女孩罗丽于2004年生,男孩李小江于2002年出生,都是四川人。

李某说,18日当天,李小江、罗丽和另外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,共11个小孩,最小的8岁,最大的也才13岁。

据其他孩子说,当天下午,他们被一个成年男子带走,说去山上摘杨梅,因为山路陡峭狭窄,大家分批上去,其他人在山下等。

李小江、罗丽和成年男子最先上去,山下的孩子等了好久,也不见他们下来,以为他们回家了。

他可以救但却没去救

警方在孩子溺水的水坑附近,发现了2双拖鞋,一双粉红色,一双红色。

20日上午,警方在玉环某个体加工厂内,抓获了孩子口中的成年男子张某。张某说,事发当天,他在水库附近看人家钓鱼,遇到了这群小朋友,说了几句话后就走了。

没多久,他再次碰到这些孩子,其中一名男孩和他打招呼,并问他“去哪里”,他说要去山上摘杨梅。

小朋友们听了后很兴奋,希望张某带他们一起去,他答应了。

因为山路险峻,最小的孩子体力不支,张某便把他们分成两人一组,先带着李小江、罗丽上山,随后准备下山接下一批孩子。

谁知,刚走下去没多远,就听到呼救声,张某返回,不小心还摔了一跤。

就在这时,张某犹豫了,他想到自己经济紧张,怕救出孩子反被责怪,还要承担医药费,所以无论李小江怎么求他救人,他都没去救。

最后,李小江自己去救人,结果和罗丽双双溺亡。

涉嫌间接故意杀人

对成年人来说,孩子溺水的水坑其实不深,水坑东西长5米,南北宽1.8米,最深处只有1.5米。

经过警方调查,张某是安徽人,水性较好。警方认为,张某有义务去救这2个未成年的孩子,但却不作为,导致了惨剧。目前,张某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被玉环警方刑拘。

     孔律师说法——张某有义务施救、有能力施救,但因其不作为、因其见死不救致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“故意杀人罪”。

我国《刑法》上关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,分为“作为”和“不作为”。“作为”即以积极的有危害性的行为,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出现。“不作为”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,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,并且能够实行,但不实行的消极行为。

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,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、能为、不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,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(1)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;(2)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;(3)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

    并非所有的“不作为”旁观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“不作为”行为,构成犯罪有三个必要条件:(1)有条件救助;(2)有能力救助,但不救助;(3)救助行为不会危及救助者自身。如果本案中张某自已都不会游水,法律当然不应当强行要求张某牺牲自已的生命去抢救另一个生命。

本案中,会水性的张某将一伙小孩带到山上摘果,其先行的“带领行为”,使张某负有保护这些小孩安全返回的义务,但张某见死不救致小孩溺亡,张某的行为当然构成“故意杀人罪”。
由于张某并不是故意将两小孩推入水坑杀人灭口,也并不希望两小孩溺亡。张某在听到求教后,由于害怕被小孩家属纠缠,而放任小孩的生死于不顾,其在主观上是“间接故意”,由于我国刑法上不存在“间接故意杀人罪”这个罪名,故浙江公安机关最被以“(间接)故意杀人罪”对张某刑拘,在罪名表述方面不是很恰切。
此外,我国刑法上亦无“见死不救罪”,所以,不应当以“见死不救罪”追究张某刑事责任。
 孔律师推荐案例分享——以下是此前因见死不救而获刑的判例:

1、妻子服毒——丈夫放任不管获罪

2007年8月10日,甘肃凉州区村民刘某与其妻王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,气愤不已的王某口服农药自杀。刘某没有当场阻止,亦没有送她去医院救治。后王某被他人送到医院,因抢救不及时死亡。法院认为,刘某放任了王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。

2、小偷跳河——失主见死不救入狱

2007年5月25日中午,浙江省湖州市17岁的周某,因偷了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获。颜某等3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。周某为挣脱围殴,跳河逃跑,却因体力不支溺死。颜某等人见死不救,自行离去。后当地法院审理认定:颜某等3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,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分别判处颜某、韩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9个月、3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。

3、女友跳河——“不会救”男友赔6万

2006年8月16日,广东中山男子颜某因与同居女友翠儿闹情绪,就开摩托车送其回家。途经一桥时,翠儿跳下车翻越桥栏跳入河中。其间,颜某没有制止也未大声呼救,且其不会游泳也没有下水救人。当颜某给翠儿母亲打电话不通后才拨打110报警。后来赶到的警察和群众下水救起翠儿时,时年16岁的翠儿已经死亡。2007年,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,因颜某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救人,需承担6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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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孔令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(佛山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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